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青岛某区某街道某社区拥有一处房屋,一家人在此经营超市并办有营业执照,对案涉土地和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和所有权。
2024 年 3 月,她在另一起诉街道办强拆违法的案件中,通过法院邮寄的对方证据材料,意外发现区政府早在 2022 年 5 月就作出过一份批复,同意社区居委会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收回村庄改造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注销登记。
这份批复她此前从未见过,却直接影响其房屋和土地权益。
二、争议焦点
- 是否符合法定收回情形。《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只列了几种情形。
- 有没有给予合理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应当补偿。
- 原告有没有主体资格。房屋是否属于其合法财产。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把「法定情形」作为主攻点。
- 逐项对照法条。《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收回情形有限,当事人合法使用宅基地并经营,不属于其中任何一种,区政府无权作出收回决定。
- 指出补偿缺失。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本案未见补偿安排。
- 回应主体资格抗辩。对方称房屋为社区集体资产、无合法权属证明,律师用营业执照、长期经营事实、宅基地来源材料证明其合法使用权。
- 追溯批复的发现过程。批复是在另案证据中才被发现,说明作出时未告知当事人,程序上存在重大缺陷。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或确认该批复违法。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判决撤销区政府作出的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批复。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查有没有收回批复。很多当事人不知道自己名下土地已被批复收回。
- 对照法定情形。不符合情形,批复就没有依据。
- 看有没有补偿。收回必须补偿,没有补偿更站不住。
- 另案证据要细看。对方的证据材料里,常常藏着关键文件。
六、边界
撤销批复,不等于土地权属争议全部解决。村庄改造项目可能重新走程序,届时补偿标准、安置方式仍需谈判。房屋若确属集体资产,认定会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