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政府有权撤销下级的征收决定吗?

内容简介:有权,但不会因为你去反映就自动介入。常规入口是行政复议:对下一级政府的行为不服,向上一级政府申请复议,由它审查并作出撤销、变更或者维持的决定。

《宪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不适当决定的权力,这是监督权的基础。落到具体案件,仍要有启动机制:复议、督察、备案审查、审计移送。

要分清「直接撤销」和「责令改正」。上级直接撤销的,多见于复议决定;督促纠正的,多表现为责令重新作出、限期整改,效果慢但适用范围广。

判断点落在你递的是什么。递的是复议申请书,进入审查程序;递的是情况反映,进入转办程序,两条路的结局差别很大。

递申请书,比递反映信有用。

李永慧律师提醒你:

按被申请人的层级确定复议机关:对下一级政府的行为不服,向上一级政府申请;申请书写明请求撤销哪份文件、哪一天作出的。

常见坑:只写信反映不下复议申请,六十日期限一过,上级只能转办,想撤销也没有程序可用。

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起诉时把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别只告原机关,否则可能被要求追加。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复议撤销征收决定,重新履行程序

法律依据

《宪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级人民政府管辖,即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并审查。上级政府介入的常规入口是复议,不是来信反映。

边界

征收决定已经实施完毕、房屋已拆除的,撤销的实际效果有限,多数转为确认违法并赔偿。涉及国务院批准征地的事项,监督层级和方式又不同。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复议机关维持后,赔偿责任由原机关承担。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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