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 项损失只认 9 项,二次复议提高赔偿|张薇律师

内容简介

确认违法只是第一步,钱在赔偿决定里。赔偿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遗漏项目、只取下限,都是可以争的点。本案二次复议后赔偿数额提高。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山东某市某镇某村村民,1999 年承包 4.45 亩集体土地,承包期三十年。2025 年,当地启动土地征收,其中 1.57 亩被纳入征收范围。当年 9 月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12 月省政府作出征地批复,随后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程序尚未走完,2026 年 2 月底至 3 月初,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就被强制清除。违法点很清楚:未经法定程序、未达成补偿协议、未履行催告义务,属于典型的违法强制清除。

二、争议焦点

  • 违法性。程序未走完就清表,这一点第一次复议已经确认。
  • 赔偿标准。赔偿能不能只按补偿标准的下限计算。
  • 赔偿范围。提交 38 项损失清单,只认定 9 项,其余算不算。

三、程序路径

分两步走,两次复议。

  • 第一次复议。请求确认强制清除违法,并要求赔偿、落实失地社保。复议机关确认强清行为违法,责令政府在六十日内依法作出书面赔偿决定。
  • 第二次复议。政府作出赔偿决定,认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赔偿合计八万余元。当事人不服,再次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赔偿决定并责令重作。

四、张薇律师的作用

第二次复议是关键,张薇律师从三个角度攻赔偿决定。

  • 标准过低。援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家赔偿旨在弥补实际损失,标准不应低于合法征收补偿。而赔偿决定几乎全部采用补偿标准的下限。
  • 遗漏项目。提交包含 38 项内容的《损失清单》,被申请人只选择性认定 9 项,对绝大多数财物未作认定。
  • 程序草率。仅凭单方现场调查,未听取申请人举证、未现场核对全部损毁物品,认定事实不清,违背全面赔偿原则。
  • 另主张社保。除赔偿外,同步要求落实失地社保安置,把长远生计一并纳入。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清表前先固定证据。地上物种类、数量、生长阶段,拍照录像并请第三方见证,事后主张才有依托。
  • 损失清单要细。按地块、按品类逐项列,附购置或种植凭证。
  • 赔偿不能低于补偿。这是最有力的比较基准,遇到「只按下限」就可以提。
  • 社保单独提。赔偿解决已发生的损失,社保解决长远生计,两条线。

六、边界

赔偿数额最终取决于证据完整度和评估结论。清单列得笼统、缺少凭证的项目,很难被认定。另外,地上物本身属于违法种植、抢栽抢建的,不在赔偿范围内。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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