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北京某区某村公房的承租人。其父亲原是某公司职工,早年分得单位宿舍一间居住。因家庭人口多、住房紧张,1996 年经单位同意,当事人在宿舍旁自行建设两层共五间房屋,全家在此居住数十年,当事人为该户户主。
2025 年 4 月,当地启动城中村改造项目,涉案房屋被纳入腾退范围。4 月中旬发布《致居民的一封信》,6 月中旬向当事人送达《腾退补偿权益告知书》,仅对单位分配的那间公房予以补偿,拒绝将 1996 年自建的五间房屋纳入补偿范围。
双方就补偿范围未达成一致。2025 年 6 月 13 日,在当事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建的五间房屋被强制拆除,屋内生活用品、装修全部损毁。报警后,公安机关告知系政府行为,不予立案。
二、争议焦点
被告在庭审中提出四点抗辩,几乎把所有路都堵了一遍。
- 主体资格。原告仅为公房承租人、非所有权人,无权起诉。
- 行为主体。被告未实施、未组织指令任何机构拆除房屋。
- 行为性质。房屋已归村集体所有,拆除系村集体收回集体资产的民事行为,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权益影响。拆除未影响原告腾退安置待遇。
三、商瑞超律师的作用
商瑞超律师围绕「主体、行为、权益」三层回应。
- 破解主体资格。提交公房租赁关系证明、长期居住事实、室内物品所有权证据,说明承租人虽非产权人,但强拆直接侵害其居住权益和财产,具备原告资格。
- 锁定行为主体。《致居民的一封信》《腾退补偿权益告知书》、拆除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短信截图,形成证据链,证明是政府主导腾退项目并实施拆除,村集体只是在其中配合。
- 破解「民事行为」抗辩。腾退项目由政府发布文件、确定补偿范围、组织实施,性质属于行政征收拆迁,不是村集体的民事自治行为。
- 指出补偿范围不当。1996 年经单位同意自建、居住近三十年,被排除在补偿之外本身就缺乏依据。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采纳律师意见,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承租人能告。不是产权人也能起诉,关键证明实际居住和财产损失。
- 「是村里拆的」要拆穿。看谁发的文件、谁定的补偿、谁在场组织。
- 自建部分要早留证。建造时间、单位同意的书面材料、历年照片,越早越好。
- 报警记录有用。即使不立案,「系政府行为」的答复本身就是主体线索。
六、边界
确认强拆违法后,赔偿和补偿范围仍需另案主张。自建部分能否获得补偿,取决于建造时是否经批准、是否属于合法建筑,以及当地腾退政策的具体口径。个案差异较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