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拒领不等于拒收补偿,法律给了对方提存这条路。
先补偿后搬迁是法定顺序,但「补偿」的完成不以你签字领款为唯一标准。款提存到指定账户,义务就算履行完毕。
不领款和不同意是两件事。前者是消极动作,后者要靠复议、诉讼里的具体理由支撑,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判断点在于:补偿决定的作出和送达是否合法。这才是能挡住强制执行的那道门,钱放在那里不动,门一直是开的。
钱在账户里,程序在门外。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收到领款通知先看清金额构成: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各项奖励分别是多少。分项不清的,先书面要求说明,别急着表态领不领。
确实不愿意领,就书面回复「对补偿决定不服,已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并保留回执。这比单纯不露面有用得多。
盯住两个时间点:补偿决定送达日、责令交出土地或申请强制执行的公告日。执行程序一旦启动,留给你的时间就按月算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规定,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债务消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边界
补偿款明显低于市场价、分项有缺漏的,拒领并同时启动复议或诉讼是有意义的,因为争的是补偿决定本身。单纯拒领而不提异议,效果接近于默认,还会让对方在文书上写一句「已通知领取,拒不领取」。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