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北京某村一处宅院,建有砖瓦结构北房三间。两名当事人2008年12月离婚。各分得一间半。其中一方扩建砖混房屋八间,带子女居住。2016年,村委会通过项目建设拆除安置补偿方案。二人未签售楼协议,也未签补偿协议。2019年6月,村委会通过代表会决议。同年8月宅院被拆,宅院用地347.8平方米。
二、争点/难点
- 村委会强拆的性质与主体如何认定。
- 代表会决议能否作为拆除依据。
- 赔偿范围与数额怎么核算。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这类案子不进行政诉讼,走民事侵权。律师先把强拆主体的性质定住。
- 定性质。村委会非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拆除不属行政征收。
- 打决议。决议内容多超出村民自治范围,且存在造假嫌疑。
- 算损失。以宅院用地347.8平方米逐项核算。物品按清单计,主张全额赔偿。
法院认定村委会私自拆房构成侵权。判决七日内赔偿物品及宅院损失共2091800元。
四、边界
已签补偿协议并领款的,再诉侵权难获支持。损失靠清单、评估与影像固定,缺证据部分会被核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