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北京某区某镇村民,自 2017 年起多次向镇政府申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均未获得明确答复。家庭因人口增加急需建房,宅基地审批长期搁置,生活陷入困境。
2024 年 8 月 7 日,他通过邮寄方式再次提交《农村宅基地批准申请书》,镇政府次日签收。但超过法定 60 日期限,仍未作出任何处理。
二、争议焦点
镇政府答辩提出三点。
- 职权。主张只有「审核」职责、无「批准」权限,审批权应归上级部门。
- 时效。认为首次申请可追溯至 2017 年,已超过复议期限。
- 材料。称 2024 年的申请材料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逐条回应。
- 职权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乡镇政府为宅基地审批主体。镇政府混淆「审核」与「批准」,属于推诿职责。
- 时效问题。2024 年 8 月的新申请是独立行为,60 日复议期限从该次申请的处理期限届满起算,不存在超期。
- 材料问题。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镇政府未举证说明具体瑕疵,不能以「不符合政策」笼统拒绝。
- 落到居住权。宅基地审批是保障农民居住权的重要环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镇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支持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镇政府依法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乡镇是审批主体。《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写得很清楚。
- 重新申请就重新计时。多年前的申请不影响新申请的期限。
- 材料按清单准备。户口、成员身份、一户一宅、规划符合性,逐项对齐。
- 邮寄留痕。签收日是 60 日期限的起算点。
六、边界
责令处理,不等于批准。宅基地能否获批,还要看是否符合规划、是否满足一户一宅、有无可用地块。所在区域已纳入征收或规划的,审批可能暂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