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组织拆大棚,镇政府拦着不让进现场|恒略办案律师

内容简介

村委会组织实施的行为,不一定就是民事行为。只要镇政府参与、支持或默许,就可以作为行政案件起诉。本案的关键是确定实施主体。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是山东某村村民。2018 年初,村委会准备在村南修建 8 米宽的村级公路,需占用部分村民包括当事人的承包土地。

村里分别召开村两委及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全体党员会议,就是否同意修路与补偿标准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将工程承包给他人施工。经丈量,当事人对蔬菜大棚的结构及需拆除的面积签字确认,但因补偿标准太低,没有拆除大棚。

于是村两委召开会议,作出对当事人占路蔬菜大棚进行拆除的处理决定。2018 年 10 月 6 日早,村两委成员将大棚被占用的部分强制拆除。期间,当事人赶往现场的路上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拦阻。

二、争议焦点

  • 村委会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能否作为行政案件起诉。
  • 镇政府、管委会是不是适格被告。
  • 补偿标准是否合理。

三、承办律师的作用

律师把「实施主体」作为第一要解决的问题。

  • 指出镇政府的参与。当事人在赶往现场途中被镇政府工作人员拦阻,说明镇政府知情并参与,不是纯粹的村民自治行为。
  • 分析村委会行为的性质。修路属于村级公共设施建设,涉及土地占用和补偿,若受镇政府指导、支持,行为后果可由行政机关承担。
  • 攻补偿标准。当事人已签字确认丈量结果,但因补偿过低拒绝拆除,说明争议实质是补偿而非是否同意修路。
  • 指出程序问题。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不能替代补偿协议,更不能成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提起行政诉讼,将镇政府等列为被告。法院确认强拆行为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村委会拆房不一定不可诉。看有没有政府参与、指导、支持。
  • 拦阻就是证据。政府人员出现在现场或拦阻,说明其知情。
  • 会议决议不是补偿协议。不能用表决代替协商。
  • 签字确认丈量≠同意拆除。要区分。

六、边界

确认违法后,赔偿另案主张。村级公益事业占地,补偿标准往往低于征收,但仍应合理。若村委会行为确属独立民事行为,救济路径会转为民事。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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