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新法不溯及既往,拆迁案怎么用?看时点

内容简介

「新法对我不利,能不能按旧法」和「旧法对我有利,新法能不能用」,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答案都指向同一个坐标:行为发生的时点。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2023年修正)
  • 施行日:2015年3月15日修正施行;2023年3月15日修正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 例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 拆迁案件中,判断标准是行为作出时有效的法律,不是起诉时或裁判时。
  • 征收条例第35条对2011年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作过渡安排,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
  • 程序从新、实体从旧是常见处理思路,但须有明确规定支撑,不能泛化适用。

具体到个案,要区分三个时点:项目启动、补偿决定作出、强制拆除实施。跨时点的案件,可能同时涉及两套规则。

三、配套案例

强拆发生在旧法时期、赔偿主张在新法时期,是典型的跨时点情形。

可对照:强拆被判违法后赔偿决定。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各份文书的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拆除实施日期、法律施行的公告时间。
  • 要算的期限:按行为时有效的法律计算复议与诉讼期限,不按起诉时的法律。
  • 要写的文书:《法律适用意见》,在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中单列一段说明时点与依据。

五、边界

「有利溯及」的适用空间有限,通常需要立法明示,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版本。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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