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2023年修正)
- 施行日:2015年3月15日修正施行;2023年3月15日修正施行
二、核心规则
-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
- 例外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
- 拆迁案件中,判断标准是行为作出时有效的法律,不是起诉时或裁判时。
- 征收条例第35条对2011年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作过渡安排,就是这一原则的具体化。
- 程序从新、实体从旧是常见处理思路,但须有明确规定支撑,不能泛化适用。
具体到个案,要区分三个时点:项目启动、补偿决定作出、强制拆除实施。跨时点的案件,可能同时涉及两套规则。
三、配套案例
强拆发生在旧法时期、赔偿主张在新法时期,是典型的跨时点情形。
可对照:强拆被判违法后赔偿决定。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各份文书的作出日期与送达日期、拆除实施日期、法律施行的公告时间。
- 要算的期限:按行为时有效的法律计算复议与诉讼期限,不按起诉时的法律。
- 要写的文书:《法律适用意见》,在起诉状或复议申请中单列一段说明时点与依据。
五、边界
「有利溯及」的适用空间有限,通常需要立法明示,不能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版本。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