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信息公开超期且漏项,复议撤销|何宁宁律师
内容简介
申请公开的征收相关信息被超期答复,且仅选择性公开了部分内容。经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撤销原答复书,并责令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逐项答复。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与征收相关的信息。收到的答复存在两个问题:一是答复时间超过法定期限;二是内容不完整——对申请中的部分事项未作处理,也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这两点恰好是政府信息公开程序中最常见的两类程序问题:超期答复,以及部分答复。
违法点有两个:答复超过法定期限;对申请中的部分事项未作处理,也未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
二、两个必须同时看的问题
本案需要解决的是两个问题:
- 答复是否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 对申请事项未作处理的部分,是否属于应当公开而未被公开。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条文同时要求延长必须「同意」并「告知」。只延长不告知,程序上仍不完整。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 启动程序 | 就答复行为提出行政复议 |
|---|---|
| 审查焦点 | 答复期限 + 答复内容的完整性 |
| 复议结果 | 撤销原答复书 |
| 后续义务 | 责令二十个工作日内重新逐项答复 |
「重新逐项答复」这一处理方式值得注意:它不是简单要求补一个答复,而是要求对申请中的每一项分别作出回应。
四、何宁宁律师的作用
超期和漏项经常同时出现,但它们是两个独立的主张,混在一起说反而都说不透。
- 先用申请凭证与答复文书上的日期把超期固定下来,天数一算就清楚,不需要额外论证。
- 再逐项比对「申请了几项、答复了几项」,未答复的部分是否说明了法定理由,漏项与不予公开要分开列。
- 复议请求写成「撤销并责令逐项答复」,而不是笼统要求重新答复,避免对方用一份概括答复应付过去。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信息公开看上去是程序小事,实际决定后面所有实体主张能不能展开。这类案件的启示是:把「超期」和「漏项」当成两个独立请求分别主张,比笼统要求重新答复更容易拿到想要的材料。
六、边界
政府信息公开程序解决的是「是否应当公开、是否按期答复」的问题,不直接处理补偿标准争议。它的作用是把后续程序需要的事实材料先拿到手。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