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分两套。集体土地征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承办、省级以上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两套的依据不同:前者依土地管理法,后者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所以被告也不同。土地征收案常告县级以上政府或自然资源部门;房屋征收案常告作出决定的市、县级政府或实施单位。
判断点在一句话:你家的地是集体的,还是国有的。
这一句分错了,整个案子会走错门。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先确认土地性质。看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去自然资源部门查地类。
城中村、城郊结合部最容易混淆:地是集体的,但房子在城区规划内,可能同时存在两套程序。
起诉前把被告核对一遍。土地征收案件里,批准机关和实施机关常常是两个,告哪个要看你想解决什么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边界
实际中两套程序会交叉。比如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往往先征地、再拆房,补偿方案里同时写土地和房屋,这时候要看清对方依据的是哪一部法规。
还有一种情况:乡镇政府、街道办出面谈、出面拆,但它们既不是批准机关也不是征收部门,这类主体有没有职权,本身就是可攻的点。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