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2019年修正)
- 施行日:2020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入市对象限于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 须依法登记,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出让、出租应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用途、规划条件。
-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
- 商品住宅开发不在入市范围,这是与国有建设用地最实质的差别。
因此,城市扩张中的居住、公共设施用地仍要走征收;只有零星经营性用地可以绕开征收。入市减少的是增量,不是存量格局。
三、配套案例
以入市名义占用农用地、未办转用审批即签约,是常见违法形态。
可对照:无证土地被拒补偿。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土地登记资料、规划确定的用途、村民会议决议与公示、出让合同文本。
- 要算的期限:合同约定的动工期限与使用期限,逾期未动工的处理规则须在合同中明确。
- 要写的文书:《村民会议决议异议书》,对未经法定表决程序的入市方案提出书面异议。
五、边界
入市收益的分配比例由省级规定或由集体章程约定,各地差异大,不能直接套用外地做法主张分配。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