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公告为何从批后挪到批前?防抢建

内容简介

2021年9月1日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把公告从一道拆成两道。位置一变,抢建的认定标准、谈判的起算点、诉讼的时间轴都跟着变。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 施行日:2021年9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批前有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公告期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 预公告之后抢栽、抢种、抢建的部分,不作为补偿依据。
  • 批后另有公告:征收土地申请经批准后,再公告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征收范围等事项。
  • 两道公告的功能不同:前者锁定现状,后者告知结果,不能互相替代。
  • 预公告不等于批准,不能作为已取得征地权的证明;以预公告实施清表、逼签,属于程序越位。

旧规则只有批准后的公告,现状锁定靠调查时的签字,时点模糊,抢建纠纷因此大量发生。公告前移之后,责任边界清楚了。

三、配套案例

预公告期不足十个工作日、只在聊天群里转发、以预公告代替批后公告,是三类高频瑕疵。

可对照:征收信息公开被拒。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预公告张贴现场照片与首末日、公告载体、房屋与地上物在预公告前后的影像。
  • 要算的期限:预公告不少于十个工作日,须扣除节假日,逐日记录。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申请预公告、批后公告与批准文件。

五、边界

预公告属程序性告知,能否单独起诉各地把握不一,通常要与后续征收行为一并主张。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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