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 名称:城中村改造相关政策(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土地管理法框架下实施)
- 施行节点:2009年起地方试点,2013年前后纳入棚改,2023年起转入城市更新轨道
二、核心规则
- 第一轮:以旧村整治、环境改善为主,拆除重建与综合整治并行。
- 第二轮: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适用棚改的审批与资金渠道。
- 第三轮:转为城市更新,强调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为主。
- 无论哪一轮,只有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才发生征收的法律效果;协议搬迁、合作改造不产生征收效果。
- 以村民自愿为名实施强制拆除,不因改造名义而合法化。
城中村土地性质常为集体所有,此时走的是征地程序;已转为国有的,才走征收程序。名义上的改造不能替代这两套法定路径。
三、配套案例
以改造指挥部名义发出搬迁通知、以协议替代征收决定,是最常见的越位形态。
可对照:回迁房三年不配合过户。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改造范围的公告、土地性质证明、征收决定或征地批文、协议文本的签约主体。
- 要算的期限:如存在征收决定,自公告之日起算救济期限;仅签协议的,按民事合同纠纷处理。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改造项目的性质、批准文件与实施主体。
五、边界
城市更新中的综合整治不涉及房屋所有权转移,不构成征收,当事人不能按征收标准主张补偿。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