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11条:旧城改建多数人反对,必须开听证

内容简介

第 11 条把「意见」升级成「程序」。它规定基层政府必须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并在旧城改建项目中,只要多数人反对,就必须开听证。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施行:2011 年 1 月 21 日

二、核心规则

  • 公布义务:市县政府应将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 触发条件: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
  • 听证组成: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
  • 后果:应当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注意范围:这一条只对旧城区改建强制适用,其他类型项目是「可以」听证,不是「必须」。

三、配套案例

办案中常见的是:几十户联名提交反对意见,对方以「已逐一答复」结案,没有开听证。这时候要追问两件事:有没有公布意见采纳情况、有没有书面告知不开听证的理由。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联名意见书、递交签收凭证、公示照片。
  • 要算的期限:意见在公示三十日内提交,越早越好。
  • 要写的文书:《要求组织听证的申请》,附反对户数与总户数,说明已达「多数」。

五、边界

「多数」按被征收人户数计算,各地口径不一,有的按户、有的按产权证。要先拿到征收范围内的总户数,才谈得上多数。

听证不是表决,方案仍可能维持,但听证记录会成为后续审查的核心材料。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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