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32条:登记资料谁能查?

内容简介

查不到登记资料,很多维权就无从下手。第32条把查询主体分成三类: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国家机关,各有各的范围和条件。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施行日: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订

二、核心规则

  • 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查询是制度性权利,不是人情通融。
  •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登记资料。
  • 查询要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获得的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 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资料。登记机构与查询人都有保密义务。
  • 「利害关系人」通常包括买受人、承租人、继承人、债权人等,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配套案例

拆迁中查询登记资料,目的多是核实权属人、建筑面积、用途和抵押查封状态。这些信息直接决定补偿对象和计算口径。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地信息公开被拒、征地信息公开只回微信。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查询申请书与回执、身份与利害关系证明、被拒的书面答复或录音。
  • 要算的期限:申请提交日;答复期限;对拒绝查询申请复议的六十日。
  • 要写的文书:《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写明查询范围与用途,避免被以「目的不明」退回。

五、边界

查询权不等于复制全部原始档案。涉及他人隐私的部分,范围会受到限制,需要按具体资料类型分别申请。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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