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施行日: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订
二、核心规则
- 原则是共同申请: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登记的,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 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包括: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决定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不动产灭失或者放弃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三项是关键:拿到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可以单方申请,不需要对方到场。
- 拆迁安置房属于转移登记,原则上仍需双方共同申请;一方不配合的,要先取得生效法律文书。
- 单方申请同样要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虚假材料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配套案例
安置房交付多年不过户,原因常是开发主体注销、税费未结、原权利人反悔。路径不同,先要判断属于哪一类单方情形。
可对照站内案例:分家析产拆迁利益、多份遗嘱继承拆迁权益。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安置协议、结算凭证、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继承关系证明、原权利人拒绝配合的记录。
- 要算的期限:生效法律文书生效日;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 要写的文书:《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在申请栏注明依据的单方申请情形并附法律文书。
五、边界
单方申请解决的是「谁来过问」,不解决权属本身。权属有争议的,仍要先通过诉讼或更正、异议程序确定。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