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材料缺件怎么补?

内容简介

办证被退回,最怕听到「材料不齐」四个字却不知道缺什么。第16条列了材料清单,第17条则规定了补正的程序义务。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
  • 施行日:2015年3月1日起施行,2019年修订

二、核心规则

  • 材料清单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法律、行政法规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目录之外不得随意加码。
  • 第17条: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当场更正,更正后受理。
  • 未当场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这一句在实务中很有分量。
  • 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虚假材料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配套案例

窗口口头说「材料不全」,不出具书面告知,是最常见的拖延方式。此时可以直接主张「视为受理」,要求限期办结。

可对照站内案例:宅基地错登漏登、回迁房三年不配合过户。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材料目录与示范文本截图、提交材料的收件单、窗口答复的录音或书面告知书。
  • 要算的期限:提交日;三十个工作日的办结期限;答复期限届满日。
  • 要写的文书:《补正材料说明》与《履行登记职责申请书》,逐项对应清单编号。

五、边界

清单是底线而非上限,涉及继承、判决、历史用地等特殊情形,仍需补充相应证明,不能以「目录没有」为由拒绝。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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