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凭一张拆迁证明就注销。注销登记要有「登记原因」文件:权利人申请,或者政府持生效的征收决定单方申请。房子物理上没了,不等于登记簿上的权利自动消灭。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列了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其中一项是人民政府生效决定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征收决定生效、补偿到位,政府据此单方申请注销,是合法路径。
要分清灭失和征收。房屋因自然灾害灭失,权利人自己申请注销;因征收消灭,凭征收决定注销。两种原因对应两种材料,混淆就会出现「补偿没谈好、证先没了」。
判断点落在注销档案。看登记原因栏引用的是哪份文件、编号是什么、有没有补偿到位的凭证。这份档案本人可以依法查询。
证没了,房还在谈,先把档案调出来。
于大伟律师提醒你:
到不动产登记机构调取登记簿和注销登记档案,重点抄下登记原因、引用文件名称、受理日期。
补偿未到位就被注销的,先申请异议登记或更正登记,再对注销行为起诉。只口头反映不留书面,后面很难举证。
对注销登记起诉的期限是六个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算。登记机构拒绝查询的,先走政府信息公开。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因买卖、设立抵押权等申请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销登记是依申请启动的登记行为,登记机构没有主动注销的职权。
边界
征收决定已经被生效判决维持、补偿款也已提存或者专户存储的,注销的实体基础就比较稳,能争的只剩程序。房屋属于历史遗留无证房、登记簿本身记载不全的,注销与补偿的先后关系会更复杂。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继承未办、共有人未登记的情形,注销后恢复难度更大。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