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施行日: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文本为2019年修正版
二、核心规则
- 第7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它是依据,不是内部参考。
- 第8条: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
- 唯一的例外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地方文件、内部通知不能自行设定保密范围。
- 既然规划是处罚依据,就应当可以核对。未公布的规范性内容,不能成为认定违建的唯一支撑。
- 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信息公开,调取控规、村庄规划、规划条件以及地块是否位于规划区的结论。
三、配套案例
以「涉密」「内部资料」为由拒绝提供规划,是常见回应。这类答复需要说明具体依据和具体条款,笼统援引不成立。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信息公开申请的提交凭证与邮寄单号、答复文书、网站公布页面截图及其形成时间。
- 要算的期限:答复期限届满日;对答复不服申请复议的六十日期限。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逐项列明所需图件名称、地块位置与用途,避免笼统表述被以「内容不明确」退回。
五、边界
公布义务与查询权是两件事:前者针对社会公众,后者针对特定申请人,路径不同,救济方式也不同。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