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8条:哪些项目能征收?六种情形之外不行

内容简介

这一条是国有土地上征收的前置条件。六种情形之外,任何项目都不能征收,包括商业开发、产业园区、高档住宅。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六种情形

  • 国防和外交需要。
  • 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能源、交通、水利等。
  • 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事业: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
  • 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
  • 旧城区改建: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针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需要。

旧城区改建是最容易被借用的一项。它的条件是双重的:地段确实危房集中或基础设施落后,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组织实施。项目若由企业主导、以商品住宅为主,就套不进这一项。

三、配套案例

实务中常见的情形是:项目名为「旧城改建」,实际规划为商业综合体。这时要调取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出让合同、项目立项批复,看用地性质和实施主体。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征收决定、项目立项批复、控规图则、土地出让公告。
  • 要算的期限:对征收决定不服,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
  • 要写的文书:《要求说明征收依据的申请》,请对方书面说明本项目属于第 8 条哪一项。

五、边界

六种情形只是第一道门。后面还有规划符合性(第 9 条)、方案公示(第 10 条)、稳评与资金到位(第 12 条)等环节,任何一环缺失都可以单独主张。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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