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信息以国家秘密搪塞,复议确认水务局答复违法|郄超丽律师

内容简介

A县人民政府查明:张利4月24日申请、当事人局4月26日签收,迟至6月13日才邮寄答复,远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20个工作日、延长须告知”的法定期限,且未履行延长告知义务,答复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2025年8月25日已再次书

一、案件背景

“征地信息以国家秘密为由不公开合理吗””申请信息公开答复答非所问怎么办””行政机关不按我要的形式提供信息合法吗”,是被征收人高频问题。张利是黑龙江省A县利民乡曙光村一组村民,家庭耕种土地40余年,2023年栽种一万余棵蓝靛果树,因”XX连通”工程项目建设土地被纳入征收范围。为核实征地合法性及补偿标准依据,张利委托本所郄超丽律师维权。

郄超丽律师代理张利于2025年4月24日通过邮政EMS向A县当事人局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工程项目审批材料、征地公告、补偿方案、资金凭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11项关键信息。2025年6月15日张利收到当事人局答复,内容非针对其申请事项、系县政府转送的其他答复,且未对11项作完整实质回应,更多信息以”国家秘密”拒绝。律师认为答复不合法,向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违法并责令重新答复。

二、争议焦点

  • 焦点一:答复内容与申请事项是否严重不符。当事人局答非所问、笼统以”国家秘密”搪塞是否构成程序性违法。
  • 焦点二:是否按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信息。张利要求纸质邮寄加盖公章,当事人局仅告知”可到办公室查询”是否侵权。
  • 焦点三:”国家秘密”认定是否合法。征地补偿方案属法定应主动公开信息,能否定密拒绝。

三、程序路径与结果

A县人民政府查明:张利4月24日申请、当事人局4月26日签收,迟至6月13日才邮寄答复,远超《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20个工作日、延长须告知”的法定期限,且未履行延长告知义务,答复程序违法。鉴于被申请人在2025年8月25日已再次书面答复申请人,本机关不再责令重新答复。依《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确认A县当事人局超期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事项作出答复违法。

四、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申请人(张利)主张:当事人局超期、答非所问、未按要求形式提供,请求确认答复违法并责令重作。

  • 被申请人(A县当事人局)立场:作出答复但内容指向县政府转送答复,未针对申请事项实质回应。
  • 律师代理意见:郄超丽律师聚焦三大违法焦点:其一,答复内容与申请严重不符——张利列明11项,当事人局未逐项的实质回应、错误援引县政府转送答复,违反《条例》第三十六条逐项的答复义务;其二,未按申请要求形式提供——张利要求纸质邮寄加盖公章,当事人局仅告知可查询,未说明正当理由即变更形式,违反《条例》第四十条;其三,”国家秘密”认定缺乏依据——征地补偿方案依《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须公告至少三十日征求意见,属法定应主动公开信息,当事人局未提供定密文件仅以”敏感技术资料”不予公开,不符《条例》第十四条定密程序,侵犯知情权与救济权。律师提交EMS凭证、申请表、答复书证明”收而不答、答而不实”。

五、这类案件给我们的启示

这类案件的价值不在结果本身,而在于把「程序走到哪一步、能主张什么」摆清楚。同类情形事实不同,结论不能直接套用。

六、边界与提示

个案结果受事实、证据与当地程序影响,不宜类推。

本案承办律师

郄超丽律师 郄超丽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业务覆盖矿山、林地、大型企业、商铺、城市住宅与宅基地房屋等各类征收拆迁纠纷。 查看律师介绍 →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