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内村里要调地,得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简介:原则上不能调。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稳定承包关系的基本规则。村里以「人口变化」「统一规划」为由重新分地,多数不符合法定条件。

例外只有一种情形: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注意三个限定词——特殊情形、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缺一个就越界。

即使符合情形,程序也不能省: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要区分「调整」「收回」「征收」。调整是农户之间换地,承包关系延续;收回是集体把地拿回去;征收是国家把地转国有,要有批文和补偿。三件事经常被村里说成一件事。

先问它凭哪一条调地。

张薇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要求村里出示调整方案、表决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缺一样,调整程序就不完整。

动作二:不同意调整的,书面提出异议并继续按原承包合同耕种,不要签「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文书。

动作三:确认调整无效的诉讼不受一年限制,但请求返还承包地、赔偿损失适用三年时效,从调整实施之日起算。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承包地违法调整被纠正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批准。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调整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边界

如果调整发生在承包期届满后重新发包,适用发包程序而非调整程序。如果全村土地已被依法征收并完成补偿,承包关系终止,此时争的是补偿分配。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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