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承包地能调吗?两个批准机关缺一不可

内容简介

打乱重分是农村土地纠纷的高发点。这一条把调整的条件、范围、表决和批准四道关卡依次排开,缺一道都不成立。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正)
  • 施行日:2019年1月1日

二、核心规则

  • 原则: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 例外条件限于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且只针对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
  • 程序一: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 程序二:须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两级都要。
  •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约定,约定优先。
  • 可用于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限于: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等新增土地、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三、配套案例

整村推进项目时以调整之名重分土地,往往既无表决记录也无批准文件,补偿关系因此长期悬空。

可对照站内案例:七十亩征地补偿空悬。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原承包合同与权证、调整方案、村民会议签到与表决记录、批准文件。
  • 要算的期限:对调整行为申请复议的六十日;起诉期限另按行政诉讼规则计算。
  • 要写的文书:《要求撤销土地调整决定的申请》,重点指向表决与批准两个环节。

五、边界

程序齐备不等于可以随意调。特殊情形、个别农户、耕地草地三个限定同时成立,才算落入例外。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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