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是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评估时点,与被征收房屋保持一致,不能一头按公告日、一头按交房日。
- 评估价值指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于评估时点自愿交易的金额。
- 评估不考虑租赁、抵押、查封的影响:不因存在租约而压低,也不扣除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 价值构成中含土地使用权,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都要进入测算。
三、配套案例
补偿数额与协议不符、评估口径前后打架的情形,往往能追溯到时点不统一:房屋按一个日期,安置房按另一个日期。
可对照站内案例: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征收决定公告原件或网页截图(含发布日期)、分户评估报告封面与估价师签字页、同期同类房源成交资料。
- 要算的期限:公告日与报告出具日之间隔了多久;安置房评估时点是否与公告日一致。
- 要写的文书:《复核评估申请书》,明确指向时点错误而非笼统嫌低。
五、边界
时点正确只是前提。时点对了而参数错,仍属评估技术问题,走复核与鉴定程序解决。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