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4条:评估机构谁定?被征收人先协商

内容简介

评估机构由谁选,决定了后面所有数字的可信度。这一条把选定的第一顺位交给被征收人,协商不成才进入投票或者摇号,顺序不能颠倒。

一、来源

  •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第一顺位是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不是走形式的征询意见。
  • 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才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按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 具体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协商期限、投票规则要看地方规定。
  • 机构不得以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机构、估价师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估须独立、客观、公正。

三、配套案例

机构由征收方单方指定、被征收人全程未参与协商,这类瑕疵常与评估结果偏低同时出现,宜在审查征收决定程序时一并提出。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协商通知与签到表、协商记录、投票或者摇号现场记录、评估委托合同、机构与估价师资质材料。
  • 要算的期限:地方规则规定的协商起止时间;从公告选机构到出具报告之间是否留有协商空间。
  • 要写的文书:《要求依法选定评估机构的函》,或在对征收决定的复议、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

五、边界

选定程序违法,不必然推出评估数值错误,但程序瑕疵可以单独主张,不必等到数字算完再提。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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