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第一顺位是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这是被征收人的权利,不是走形式的征询意见。
- 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才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按少数服从多数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 具体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制定,协商期限、投票规则要看地方规定。
- 机构不得以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 机构、估价师与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估须独立、客观、公正。
三、配套案例
机构由征收方单方指定、被征收人全程未参与协商,这类瑕疵常与评估结果偏低同时出现,宜在审查征收决定程序时一并提出。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程序违法。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协商通知与签到表、协商记录、投票或者摇号现场记录、评估委托合同、机构与估价师资质材料。
- 要算的期限:地方规则规定的协商起止时间;从公告选机构到出具报告之间是否留有协商空间。
- 要写的文书:《要求依法选定评估机构的函》,或在对征收决定的复议、诉讼中主张程序违法。
五、边界
选定程序违法,不必然推出评估数值错误,但程序瑕疵可以单独主张,不必等到数字算完再提。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