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 施行日:2011年6月3日公布并施行
二、核心规则
- 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实地查勘,调查房屋状况,拍摄反映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 应当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记录是报告的基础材料。
- 被征收人应当协助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评估必需的情况和资料。
- 征收部门、被征收人、估价师三方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 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须由征收部门、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
三、配套案例
面积、结构、层数与登记簿不一致,是查勘环节最常见的争议点。登记有误而未在查勘中纠正,错误会一路带进补偿。
可对照站内案例:宅基地错登漏登。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自行拍摄的房屋全貌与细部照片视频、查勘当日是否有人上门的记录、查勘记录复印件、装修与附属设施清单。
- 要算的期限:查勘日至报告出具日的时间差;对查勘记录提出异议的时间点。
- 要写的文书:《要求补充实地查勘的申请》,或在复核申请中指出查勘缺失、记录不实。
五、边界
被征收人拒不开门,不导致评估无效,但必须有见证与报告说明,否则查勘环节无法自证。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