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先看一条:这份决定是不是在补偿已经落实之后才下的。这一条不成立,后面几项都不用谈。
法院的顺序基本固定:征地是否依法批准,补偿安置方案是否公告并听取意见,补偿款是否足额到位或者专户存储,作出决定的机关是否有相应职权,有没有告知并听取你的陈述申辩。
要分清「责令交出土地」和「强制拆除」。前者是要求交付土地的决定,后者是执行环节;决定本身不能直接推房,拒不交出时须由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输赢落在两份材料上:补偿款到账凭证、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表。两份都在,责令才有前提;两份都缺,决定就少了基础。
别只盯着决定书本身。
张薇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征地批文、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补偿款到账记录调出来,按时间排一遍,看是先补偿还是先责令。
动作二:地上物清点表上没有你的签字、数目又对不上的,书面提出异议并留回执,这是后面争补偿的底子。
动作三:收到决定后六个月内起诉,不要等到对方申请法院执行才动,那时候被动得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申请征收土地应当开展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公告至少三十日并听取意见;多数被征地农民认为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当组织听证。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无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边界
若你已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实际领取补偿款,再争这份决定的空间只剩程序瑕疵。若房屋本不在征收范围内,问题就变成征收范围本身是否合法。若决定尚未送达,六个月还没有起算。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