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2条: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归谁?归所有权人

内容简介

征地补偿款常常被打成一笔总数发给村集体,再由集体分配。这一条把其中一块单独摘出来: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属看所有权,不看户籍,也不看是不是集体成员。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
  • 施行日:2021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省级政府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分配办法。
  •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 权属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基础,调查应当查明权属、种类、数量。
  • 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建的部分,不予补偿。
  • 所有权人可能是集体成员,也可能是承包经营者、承租户,判断标准是谁实际所有,而非谁在册。

三、配套案例

常见争议有两类:一是果树、大棚、看护房被按统一标准打包,未逐项清点;二是承租经营者的投入被计入集体补偿,本人拿不到。两类都要回到清点表和权属凭证上。

可对照站内案例:未补偿即强拆。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种植或建设时间的凭证、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清点表签字页、现场影像。
  • 要算的期限:清点结果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并书面确认;对补偿决定不服,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
  • 要写的文书:《要求单独核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的申请》,附清单与权属材料。

五、边界

所有权本身有争议的,先解决权属再谈补偿。以集体所有为名一刀切,把个人所有的附着物并入统一分配,缺乏依据。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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