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两边按同一天估价,差价在交房时结清。
两个价格必须放在同一天比,才谈得上公平。一个按去年、一个按今年,根本算不清。
评估时点和结算时点是两件事。评估看公告日,结算看交房日,中间不重新估价。
判断点在于评估报告写明的价值时点,以及协议里约定的差价结算方式。
时点写在报告首页。
马茜文律师提醒你:
拿到评估报告先翻到价值时点那一栏,确认写的到底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协议里要写明调换房屋的位置、面积、楼层、交付时间和差价结算方式。口头承诺不写进去,等于没有。
面积差异要有约定:实测与协议不符时怎么处理、按什么价格找补,事先写清。交房时先验房再签结算单,多退少补的金额当场核对,不要先签字后看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边界
各地对产权调换有细化规则,比如按面积比例调换、分段计价、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具体以当地补偿方案为准。协议对差价结算没有约定的,事后容易各说各话,需要结合方案和实际操作认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