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第12条:决定前必须做完哪两件事?稳评与资金

内容简介

征收决定不是盖个章就生效。第十二条在决定之前设了两道前置程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补偿费用的资金落实。这两项缺任何一项,决定的合法性都站不稳。

一、来源

  • 发布机关:国务院
  • 名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 公布与施行: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2011 年 1 月 21 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两件事

  •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 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 补偿费用到位:作出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个要求指向同一个问题:钱和风险有没有先落地。“足额”是数额,“专户”是账户,“专用”是流向,三者分开审,不能用一纸资金证明打包代替。

三、配套案例

常见缺口是:卷宗里只有稳评报告的封面,没有评估主体、走访记录与结论;资金证明只写“已落实”,没有专户流水与拨付凭证。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收决定被确认违法但未撤销。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征收决定公告、稳评报告全文、政府常务会议纪要、补偿资金专户证明。
  • 要算的期限:对征收决定不服,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起诉。
  • 要写的文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申请稳评报告与资金到位凭证。

五、边界

程序缺失的后果不必然是撤销。有的案件确认违法但保留效力,理由涉及公共利益与已形成的建设事实。主张时应把程序瑕疵与实体损失分开表述。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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