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一般先释明,不会一上来就驳。法院会指出适格被告,你同意变更就继续,拒绝变更才裁定驳回起诉。
规则是「谁作出,谁被告」。委托实施的,委托机关是被告;内设机构、临时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的,由其所属机关承担。
要分清「作出行为的主体」和「具体干活的人」。施工队、拆迁公司是执行者,不是被告;文件落款和公章才是判断依据。
判断点落在文书落款上。决定书、通知书、告知书上的机关名称,和实际盖章单位不一致的,两个都要查清。
看公章,不看名片。
熊斌蓉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所有收到的文书按落款单位分类,列出每份文书是谁出的、什么时候送达的。
动作二:拿不准的,可以把作出机关和它的上级机关一并列上,让法院在审理中确定,但要有依据。
动作三:变更被告后,起诉期限从变更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个时间差要留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并载明理由。
边界
如果被诉行为以多个机关联合名义作出,法院可能要求你列共同被告,只告一个会被释明追加。若行为主体确实无法查明,法院会结合职权、现场情况推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