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政府违约,法院判继续履行还是判赔钱?

内容简介:顺序是先履行、后赔偿。能继续履行的,判继续履行;不能履行的,判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三个审查点:协议是否有效、义务是否具体明确、履行是否还有可能。约定安置在某地块但地块已出让,履行不能,只能折价。

要分清「违约」和「情势变更」。前者是能履行而不履行,后者是政策调整、规划变更导致无法按原约定履行。两者的赔偿范围不同。

判断点落在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上。写清位置、面积、交付时间、过渡费标准的条款,法院好判;只写「妥善安置」的,判了也执行不了。

条款越具体越好判。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协议里的义务逐条抄成表,标明对方做了没有、什么时候做的,这张表就是庭审的提纲。

动作二:主张继续履行的,要证明标的还存在;主张赔偿的,要给出差价依据,比如同地段同类房屋的成交或评估。

动作三:起诉期限从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没有约定的,从你书面催告后的合理期限起算。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逾期不交安置房,判按约交付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被告变更、解除协议违法,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并可以判决被告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边界

如果协议义务需要第三方配合,比如开发商交房,行政机关只承担协调责任,法院一般不会判它直接交付。若你已接受替代安置,再主张原约定履行会被认为已变更。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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