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户承包档案说「不存在」,公章就盖在上面|何宁宁律师

内容简介

行政机关说「信息不存在」,不是一句话就能了事。主张不存在,要对检索范围、检索方式承担举证责任。本案镇政府自己就是合同的备案机关,说「不存在」明显违背事实,复议撤销了这份告知书。

一、案件背景

三位申请人代表本村 46 户村民,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村合法享有承包地的经营权和使用权。该承包地现已被硬化并加盖建筑物。

为核实承包地的权属、边界和流转情况,2026 年 4 月,何宁宁律师代理村民向镇政府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 46 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确权调查表、地籍图、地块登记以及流转变更的全套档案。

5 月上旬,镇政府作出《告知书》,载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不存在。

违法点在于「结论没有过程」:46 户的土地承包信息,镇政府竟然答复不存在,与事实严重不符——村民手中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后一页明确注明「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鉴证机关备案一份」,而下方鉴证机关盖的正是镇政府公章。镇政府既是合同的鉴证备案机关,这些档案客观上必然存在。

二、争议焦点

  • 镇政府有没有公开义务。它是不是这些信息的制作人、备案人。
  • 「信息不存在」的举证责任在谁。申请人要不要证明信息存在。
  • 只给结论不给检索过程,能否成立。这是本案的核心。

三、何宁宁律师的作用

何宁宁律师把「公章」这个细节变成了全案支点。

  • 用合同本身证明信息存在。合同末页注明报鉴证机关备案,落款盖镇政府公章——镇政府自己就是档案的形成者和保管者。
  • 摆明法定职责。援引《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再援引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和承包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说明这些属于永久档案。
  • 攻举证责任。依据政府信息公开的裁判规则,行政机关主张信息不存在,应对检索情况承担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未提交任何检索记录,未说明检索范围、方式、过程,未尽全面检索义务。
  • 固定申请链条。村民推举函、46 户名单、合同原件、申请表、告知书、邮寄签收凭证,一套材料闭环。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向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告知书》,责令限期全面检索并书面公开。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镇政府作出的告知书。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找「公章」。谁盖章、谁备案,谁就是义务主体,这是最直接的反证。
  • 申请书写具体。文件名、年度、地块、户数,写得越具体,「不存在」越站不住。
  • 要求说明检索过程。范围、方式、经办部门,缺一项就是未尽义务。
  • 集体申请推举代表。46 户一起申请,推举函要写清授权范围。

六、边界

撤销告知书,解决的是「必须重新检索并答复」,不等于所有档案都会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第三方权益的部分,可能作区分处理。具体公开范围以重新答复为准。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