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能。补偿的范围和标准以公告的方案和书面协议为准,村干部的口头承诺不构成补偿依据。事后一句「那是他个人意见,村里没答应」,就能把话推得干干净净。
这类话术有固定套路:先给一个高于方案的数字,再补一句「现在只能按标准签,差额后面补」,等你签完、房拆完,补偿主体换成了另一个部门,谁都不认这笔账。
要区分「政策解释」和「承诺给付」。解释政策不产生义务;承诺给钱属于增设义务,必须有书面形式、有权限、有具体数额。
判断点落在有没有落到纸上:写进协议补充条款、写在加盖公章的承诺函上、或者至少有完整的录音能对应到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只有一句「放心」,什么都证明不了。
让他把话写在纸上。
文品良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谈的时候全程录音,开头说明时间、地点、在场人身份;结束时复述一遍关键数字,让对方确认,录音才有指向性。
动作二:要求把口头内容写成补充协议,注明金额、支付时间、逾期责任,加盖征收方或村委会公章;只签名不盖章的,效力打折。
动作三:已经签了主协议才发现差额没写进去,可以在一年内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主张撤销,但举证难度大,不如事前写清。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即属此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事项作出约定,口头表述不属于协议内容,无法作为履约依据。
边界
如果口头承诺的内容与公示方案一致,只是复述政策,本身不产生额外义务,争也没有意义。如果承诺人是征收方工作人员而非村干部,且以职务身份作出,认定路径不同。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