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因生产需要,要明确自家渔场所占土地的性质和是否位于湿地保护区范围内。2026 年 1 月中旬,以 EMS 特快专递向当地自然资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两项内容:渔场所属位置的土地性质(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渔场被纳入湿地保护区的时间及保护区红线范围。
自然资源局 1 月中旬签收,几天后要求申请人补正地块信息。申请人随即通过邮箱提交电子版彩色卫星图,已清晰标注渔场位置。
违法点在于「补正之后仍不答复」:被申请人未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答复,也未办理延期告知手续。直到申请人提起复议,才出具一份《回函》。
二、争议焦点
- 补正要求是否合理。申请人已提交标注位置的卫星图,能否再以「界址点不明确」推脱。
- 「不属于本局职能」怎么告知。只建议「去相关单位查询」,没有名称和联系方式,算不算履行告知义务。
- 复议期间重作,原答复还要不要审查。这是本案的关键。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逐条拆解回函的两项答复。
- 攻「界址点不明确」。申请人已经提交标注清楚的卫星图,补正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再以界址不清为由拒绝查询,属于变相不履行。
- 攻「不属于本局职能」。即使确属其他机关掌握,也应告知具体机关名称、联系方式,或者依法转送。「去相关单位查询」不是有效告知。
- 攻逾期。20 个工作日内未答复、未办延期,程序上已经违法,与后来答得好不好无关。
- 固定时间线。申请日、签收日、补正日、答复日、复议日,逐一定位。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先申请、后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迫于压力重新作出明确答复。复议机关审理后确认原答复行为违法,同时对新答复一并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补正一次就够。按要求提交了材料,对方就不能反复以「不明确」推脱。
- 「不属本机关」要问去向。问清是哪家、怎么联系,否则视为未告知。
- 记住 20 个工作日。逾期未答复、未办延期,程序违法当场成立。
- 重作不影响原答复的违法性。两件事分开评。
六、边界
确认原答复违法,不必然导致所有申请内容公开。涉及湿地保护区范围的,可能以涉密或需要上级机关提供为由部分不予公开。申请人仍需就具体地块继续申请或另寻途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