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不够。委托合同和发票只能证明你花了钱,证明不了这笔钱该由对方出。能不能转嫁,看的是有没有法定或约定依据。
行政赔偿的框架里,赔偿范围限于直接损失,律师费通常被认定为维权成本而非损失本身。这是绝大多数请求被驳回的原因。
关键区分:三种情形结果不同。合同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对方存在滥用诉讼权利、保全错误、虚假诉讼等过错,可另案主张;纯粹的维权支出,各自承担。
判断点落在依据上:先找合同条款,再找对方过错,两样都没有,这一项不必写进诉状,写了反而削弱其他请求的可信度。
把力气放在有依据的项目上。
何宁宁律师提醒你:
如果是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回头翻协议正文和补充条款,看有没有“违约方承担对方律师费”的表述。有约定才有主张的基础。
对方申请保全查封了你的账户、后经生效裁判认定保全错误,可以就这笔损失单独主张,此时律师费才可能被计入。
不要在诉状里单列“律师费”一项却不给依据。请求项目被整体驳回,会影响法官对其他数额的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律师费是否属于直接损失,实践中一般作否定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损失。约定优先的路径由此而来。
边界
部分地区在知识产权、商事合同等类型案件中有支持合理维权费用的规则,但这些规则不当然适用于征收拆迁类行政案件。群体案件中按户分摊的律师费,更容易被认定为各户自身的支出。寄希望于“打赢了让对方出律师费”来决策是否委托,风险很高。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