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三个月给认定,到期没动静|郄超丽律师

内容简介

行政机关自己作出的承诺,也是要履行的。「承诺期限」届满不作处理,同样构成不作为,而且比法定期限更容易举证。本案复议确认区政府不作为违法。

一、案件背景

当事人的房屋位于天津某区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补偿安置是核心诉求。

2025 年 5 月,在律师指导下向区政府邮寄《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书》,请求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对房屋进行合法认定并推进后续补偿。区政府 6 月初签收。

7 月底,区政府作出回复:确认房屋确属征收范围,已启动房屋认定工作,要求当事人在收到回复后一个月内配合提供认定材料,并书面承诺——在当事人提供材料后三个月内作出房屋认定结果。

当事人在律师协助下整理齐全全部材料,8 月上旬按要求提交,完全履行了配合义务。但直至 11 月,三个月期限届满,区政府始终未作出认定结果,也未就进展作任何说明,补偿事宜陷入停滞。

二、争议焦点

  • 行政机关的书面承诺有没有约束力。能不能作为履职期限的依据。
  • 三个月不作认定,是否构成不作为。
  • 该走复议还是直接起诉。哪种更快推动。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把「承诺」变成了可执行的期限。

  • 固定承诺内容。把区政府回复原件中的「三个月内作出认定结果」作为核心证据,期限清楚、义务明确。
  • 证明配合到位。材料清单、提交时间、接收记录,逐项对应,堵住「材料不全所以没办」的退路。
  • 策略定为「确认违法 + 责令履职」。援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行政复议法》,既要求确认不作为违法,也要求限期履职。
  • 选复议而非直接起诉。复议周期短、程序简便,能更快形成书面结论。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2025 年 11 月下旬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提出两项请求:确认区政府未在承诺期限内履行房屋认定职责违法;责令限期履行补偿安置职责。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确认区政府不作为违法。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要书面回复。口头承诺留不下证据,书面回复里的期限才是抓手。
  • 配合义务要留痕。材料什么时候交、交给谁,都要有记录。
  • 承诺期限从交材料起算。算清日期,届满即可主张。
  • 棚改项目拖延多年,先解决认定。认定不出来,补偿就无从谈起。

六、边界

确认不作为违法,只是把程序推进一步。房屋认定结果和补偿数额仍要按政策和评估确定,可能低于预期。项目如果已停摆或调整,推进速度会受影响。

本文记录的是个案的程序结果,不构成对其他案件的处理意见或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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