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和开发商签的合作协议,能处分宅基地吗?

内容简介:不能。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农户,村委会只是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代表之一,无权在合作协议里替农户处分宅基地,更无权约定「由甲方负责腾退」。

这类协议通常写成「某村与某公司合作开发改造项目」,约定村里负责交地、公司负责建设、按比例分成。看上去是民事合作,实际效果是把征收该做的事绕过去了。

需要区分三条路径:征收要有省级以上批文和补偿安置;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要符合规划、经成员决定、报批;协议搬迁要靠自愿协商,不能有强制力。

判断点落在协议内容和实际行为:有没有约定交地时间和腾退责任,有没有以停水停电、堵路等方式施压,补偿标准由谁定。

合作协议不是征收批文。

郄超丽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通过村务公开或政府信息公开,调取合作协议、项目立项文件和土地批准文件,看项目到底有没有合法外壳。

动作二:不签「腾退申请」「自愿交地承诺」这类文书,一旦签了,后续主张征收补偿会被按自愿退出处理。

动作三:遇到断水断电、堵路等逼迁手段,先取证再报警,把实施主体固定下来,这类证据在后续确认违法之诉中作用很大。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村委会与开发商合作开发协议被否定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经本集体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批,不是村委会与开发商签份协议就能落地。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处分权在农户,村委会不能代为行使。

边界

如果合作协议只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涉及宅基地,且已履行入市程序,协议本身可能有效,争的是收益分配。如果农户已自愿签约并领取补偿,再主张协议无效会被认为违反诚信。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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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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