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认定违建的权限,到哪一步为止?

内容简介:权限止于乡、村庄规划区。这个范围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许可证建设的,乡镇政府有权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拆除。跨出这个范围,它没有认定权。

最常见的越界,是对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下违建认定。这类房屋适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查处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政府盖章的认定书主体不适格。

要区分「认定」和「拆除」。认定是判断建筑是否合法,拆除是执行,两者依据不同、主体可能不同。有的直接下一份「限期拆除通知书」,把两件事揉在一起,程序上就断了一截。

判断点有三个:房屋位置属于乡村规划区还是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认定书引用的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还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落款单位与法定主体是否一致。

先看它引的是哪一条。

商瑞超律师提醒你:

动作一:把认定书全文抄下来,重点看引用条款、认定的事实(建成时间、位置、许可情况)、救济途径告知,缺一项都是抓手。

动作二:签收只代表收到,不代表认可;在期限内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把「建成时间早于规划实施」写进去。

动作三:对认定不服,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六个月内起诉,都从送达之日起算,逾期文书生效,再拦就难了。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乡镇政府越权认定违建被撤销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这类情形的认定权不在乡镇政府。

边界

如果房屋位于乡村规划区内但已纳入征收范围,以拆违名义推进征收,程序会被整体否定。如果建筑形成于规划许可制度实施之前,属于历史遗留,不能简单按违建处理。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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