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裁定书驳回申请,理由分几种、哪种还有救?

内容简介:三种:不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超过申请期限、重复申请。第一种还有检察监督这条路,后两种基本走到头了。

再审审查是形式加有限的实体审查,法院只看你指出的错误是否落入法定情形,不重新调查全案。

驳回再审申请和再审后维持原判是两件事。前者是没进门,后者是进门后输了,后续空间完全不同。

判断点在于裁定说理有没有逐项评价你列的再审事由。只写「不符合规定」而不说哪一条,属于说理不足。

先看它驳的是哪一条。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把裁定引用的再审事由和自己的申请书对照,看它回应的是不是你主张的那一项。答非所问的,是检察监督的切入点。

六个月的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算,不因申诉、信访而中断。过期后只能寄望于检察监督,且理由要更硬。

转向检察监督时,提交再审裁定书、原审判决书和证据清单,说明法院对哪一项事由未作实质审查。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居住权纠纷再审,驳回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边界

再审审查阶段不停止执行,指望再审保住房子通常来不及。再审立案比例本身不高,多数申请以驳回告终。若裁定已明确指出某事实认定有据,再以同一理由申请监督,效果有限。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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