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审查四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行政程序是否合法、补偿安置是否落实、执行是否损害公共利益。这四项之外,法院一般不深入。
非诉执行是形式审查,不是全面审理。补偿标准高不高,通常不在审查范围内,这是被征收人最容易误判的地方。
准予执行裁定作出后,执行很快启动。此阶段能做的,是针对裁定本身申请复议,或者主张执行依据已被撤销。
判断点在于补偿款有没有实际到位或者专户存储。只签了协议、钱没到账的,属于未落实补偿。
裁定理由要看清。
敬维怡律师提醒你:
先看裁定有没有列明审查的材料清单和听取意见的情况。未听取陈述的,程序上有瑕疵。
核对补偿是否到位:协议、专户存储凭证、安置房落实情况,缺一项都可以作为复议理由。
对非诉执行裁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这是最后一次在法院层面拦下的机会。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应当提交申请书、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当事人的意见及催告情况、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等材料。
《行政强制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发现行政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或者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边界
法院审查以书面为主,不一定开庭,也不必然通知被征收人。若补偿确实已经到位、程序完整,复议很难推翻。裁定准予执行后,房屋仍可能因其他原因暂缓拆除,但不应寄望于此。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