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错在把实体问题当程序门槛。是否属于受案范围、有没有原告资格,是立案条件;补偿是否合理,是实体问题,不能在立案阶段判断。
不予立案裁定和驳回起诉裁定效果相近,但作出的阶段不同。前者在立案登记阶段,后者在立案之后。
立案登记制下,只要形式要件齐备就应当接收材料。要求先证明胜诉可能,属于抬高门槛。
判断点在于裁定引用的理由和你起诉的对象是否对应。你诉的是不作为,裁定却讨论补偿协议效力,这就是错位。
裁定书要逐字抄理由。
郄超丽律师提醒你:
把裁定理由原句抄下来,对照起诉状写明的诉讼请求,看它回应的是不是同一件事。不对应的,就是上诉理由。
常见坑是收到裁定就重新起诉。重复起诉会被再次裁定不予立案,还耽误上诉期限。
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可以在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上诉状直接指出立案条件已经满足,请求撤销裁定并指令立案。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应当载明理由。
《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应当符合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等条件。
边界
起诉确实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立案有依据。涉及历史遗留的征收行为,可能因行为作出时间久远被认定超过期限。若起诉对象本身不属于行政行为,如村委会的自治行为,也只能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