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看手里的文书是决定还是判决。赔偿决定属于行政行为,本身不是执行依据;生效判决才是,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为什么不能直接执行决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自己作出的决定,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救济方式是起诉,不是拿决定书去执行局立案。
关键区分:判决主文写了具体金额的,执行局可以直接划拨;只判“依法作出赔偿决定”的,还得等机关作出决定,再对决定不服另诉。
判断点落在判决主文的表述上:“赔偿原告多少元”可以执行,“责令被告依法予以赔偿”不能直接执行。
先分清手里拿的是什么。
吴佳妮律师提醒你:
把文书翻到主文那一段,看有没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期限。没有金额的,先去起诉要求履行,别在执行局排队。
起诉时直接请求判令支付具体数额,不要只写“判令被告履行赔偿义务”,后者即使胜诉也执行不了。
进入执行后,主动提交机关账户、财政集中支付渠道等线索,并申请对主要负责人采取限制措施,执行压力才会上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三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并可以将拒不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拘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边界
行政机关账户多为财政专户,直接划拨的实操难度较大,多数案件通过财政集中支付履行。赔偿决定被上级机关撤销或变更的,执行基础消失。已经进入执行程序又与机关达成和解的,要确认和解协议是否由法院制作笔录,否则不具强制执行力。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