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因为撤销针对的是那份决定,不是已经发生的拆除。决定撤销后,机关仍可重新作出,补偿争议并没有结束。
撤销有不同理由:主要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明显不当。理由不同,重作的难度也不同。
撤销和确认违法是两种判决方式。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撤销没有意义的,法院会确认违法而不撤销,此时重点是赔偿。
判断点在于决定书责令重作的期限。写了期限的,盯住期限;没写期限的,可以催告,逾期不重作再主张不作为。
撤销只是重新开局。
刘源源律师提醒你:
把撤销理由抄下来,作为后续审查重作行为的标尺。重作时又犯同一个错误的,属于重复违法,可以直接起诉。
注意房屋是否已经拆除。已拆除的,撤销决定无法恢复原状,应当及时提出赔偿请求,别只盯着撤销。
重作行为作出后,起诉期限重新起算。对重作结果不服的,另案起诉,不要以为原案的判决还在保护你。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规定,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除外。
边界
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机关补正程序后可以作出基本相同的结果,这类撤销的实际收益有限。行为已执行完毕且无法恢复的,撤销的意义主要在确认违法,为赔偿铺路。若撤销后机关长期不重作,补偿问题会陷入僵局,需要主动推动。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