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拆除决定书没写救济期限,还有效吗?

内容简介:仍然有效,但缺救济告知是程序瑕疵,可以合并到实体问题里一起打。

限期拆除决定是针对违法建筑的核心文书,由乡镇政府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内容包括违法建筑的位置、面积、结构、违反的具体规定、拆除期限。

它和限期拆除公告不是一回事。决定是认定加命令,公告是当事人逾期不拆后、强制执行前的程序性告知。只有公告没有决定,程序是倒的。

判断点:作出机关有没有职权、违法事实写没写清、有没有告知复议诉讼权利。街道办、村委会下这种决定,多数没有职权。

先看谁盖章,再看写了什么。

商瑞超律师提醒你:

核对落款单位:城市规划区内一般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村规划区内是乡镇政府。其他单位盖章的,先书面质疑主体资格。

常见坑是只争我的房子不是违建,不争程序。程序违法照样能撤销决定,而且举证责任在对方。

不服的,六十日内复议、六个月内诉讼;这期间对方不得强制拆除,要等期限届满才能往下走。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违建限期拆除决定,复议撤销

法律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边界

房屋已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决定已生效、拆除已完成的,再诉决定通常只能确认违法并谈赔偿。历史遗留的无证房,重点在建设年代和政策背景,不在有没有证。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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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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