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来源
- 发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 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 施行日: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
二、核心规则
- 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的七种情形: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超越职权;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 审查标准是「明显」违法,不是全面重新审查。
- 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特殊情况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 审查期间可以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组织听证、现场调查。
- 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五日内送达申请机关。
- 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三、配套案例
补偿决定被诉撤销与不准予执行,是两条并行的防线。前者针对决定本身,后者针对执行申请,任何一条走通都能阻止拆除。
可对照站内案例:征地补偿决定被诉二审改判撤销、强拆被判违法后赔偿决定。
四、实操
- 要留的证据:补偿决定书与送达凭证、评估报告、产权调换房源信息、家庭住房与经营状况材料。
- 要算的期限:起诉期限届满日;申请强制执行的三个月期限;法院三十日审查期。
- 要写的文书:《不予执行申请书》,按七项情形逐条对应,重点写公平补偿与程序违法。
五、边界
不准予执行不等于补偿决定无效。行政机关补正后可以重新申请,因此实体争议仍需通过复议或诉讼解决。
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