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限售期的经济适用房被征收,补偿归个人还是先补地价?

内容简介:按市场价评估,再扣除应补缴的土地收益等价款,余额归购房人。

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土地划拨,征收不改变这个性质,但也不该按当年的成本价打折补。

「未满限售期」限制的是上市转让,不是征收补偿的标准。

判断点落在购房合同签订日、发证日和本地土地收益补缴比例上。

年限从哪天算,经常吵。

李永慧律师提醒你:

把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凭证、房产证按时间顺序排好。合同签订日和发证日往往不是同一天,年限按哪个算,各地口径不同,要拿到书面依据。

要求评估机构分别出具「市场价」和「应补缴土地收益」两个数字,并注明计算方式。只给一个净额,等于让你无从核对。

政府主张优先回购的,看回购价格怎么定。回购价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可以要求说明依据。

之前我们做过类似成功的案件:补偿金额与协议不符,确认不履职

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规定年限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满年限上市转让的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补偿标准按市场价确定,与是否满上市年限无关,土地收益部分在补偿款中单独结算。

边界

购房人通过弄虚作假取得购房资格的,可能被取消资格、收回住房,补偿随之落空。房屋仍处于政府回购期内、地方政策明确要求回购的,按回购程序走。单位集资合作建房转化的经济适用房,产权比例可能另有约定。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

接着看这些

同类的问题、同类的案子、对应的条文,都能直接翻到。

把你的情况说清楚

征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协议或决定书,以及送达时间凭证 —— 先把这些备齐,沟通会更有效率。

提交案情与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