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过程性信息是可选项,不是挡箭牌。
讨论记录、过程稿、请示报告属于典型过程性信息,但依据性材料不在其列。
决策已作出和仍在酝酿是两件事:前者公开不影响决策,后者才有保护必要。
判断点在于该材料是不是作出决定的直接依据,是依据就要公开。
让它把理由写具体。
刘源源律师提醒你:
要求机关书面说明该信息的具体形态:谁制作、何时制作、处于哪个环节。
属于你自身房屋、土地的调查、认定材料,主张你是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查阅。
案卷信息可以申请查阅,处罚、征收卷宗另有查阅渠道,不必都挤信息公开这条路。
起诉时同时主张未说明理由和裁量滥用,两条理由互相支撑,比单挑一条稳。
法律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边界
信息确实处于决策酝酿阶段,公开可能影响决策正常进行的,不予公开成立。材料内容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还要另作区分处理。本文不针对具体案件下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