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2020 年 11 月,某蒸汽洗罐公司与当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协议》,以 20 年长期租赁方式取得地块经营权。此后投入资金建设厂房、购置设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环评批复、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等资质,正常经营。
2024 年起,公司发现厂房两侧地块开始施工修路。向各级政府核实后得知:案涉地块及周边根本不存在任何征收程序——没有征地公告、没有补偿方案、没有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镇政府未办理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未履行法定征收程序就动工修路。
后果很直接:厂房进出通道严重受限,经营活动全面停滞,前期投入面临打水漂。
违法点是「无程序占地」,而且答复还答偏了:申请查处后,自然资源局出具《答复函》,仅以「道路项目具备用地批复、土地属集体所有」为由,认定不存在违法占地,全盘驳回查处诉求。有用地批复只说明项目层面有审批,不能替代对具体占地行为是否履行程序的审查。
二、争议焦点
- 有用地批复是否等于占地合法。程序审查能不能被一句「有批复」跳过。
- 承租人有没有资格申请查处。企业不是土地所有权人,能否主张。
- 答复函是否说清了事实和依据。只给结论不给论证,能否成立。
三、郄超丽律师的作用
郄超丽律师的切入点是把「项目合法」和「行为合法」拆开。
- 先递书面查处申请。2025 年 10 月通过 EMS 向自然资源局邮寄《违法占地查处申请书》,提出三项诉求:查处违法占地、责令停止、补救损失。邮寄和签收凭证全部留存。
- 法定期限内不答复即复议。期限届满无回应,2026 年 1 月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不答复违法并责令限期答复。
- 逐条拆答复函。指出用地批复针对的是项目整体,不能证明具体占地行为履行了征收程序;土地属集体所有,也不能成为未补偿即占地的理由。
- 固定企业经营损失。厂房通道受限、经营停滞的事实和证据一并提交,为后续赔偿留出空间。
四、程序路径与结果
先申请查处、再复议,两步走。复议期间行政机关才出具答复函,属于逾期答复。复议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撤销了该答复函,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五、这类情况的判断要点
- 先查有没有征收程序。征地公告、补偿方案、听取意见,三样缺一样,占地行为就有问题。
- 「有批复」不是万能挡箭牌。要求对方说明具体地块的审批和补偿情况。
- 承租人也能申请查处。实际使用人因违法占地受损,与查处结果有利害关系。
- 逾期答复本身就是违法。不管后面答得怎么样,超期这一条先成立。
六、边界
撤销答复、责令重新处理,不等于道路停工或企业马上拿到赔偿。后续还可能经过重新答复、复议或诉讼。企业损失能否获赔、赔多少,要看因果关系和证据。
